鄂伦春自治旗征集旅游宣传主题品牌口号和形象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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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1-05 07:13:4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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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赛简介
为充分开发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文化、鲜卑历史、森林生态、军事文化、地质奇观等旅游资源,全面准确、生动地塑造鄂伦春自治旗的整体旅游形象,进一步提升鄂伦春自治旗旅游知名度,促进自治旗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旗旅游局从即日起组织开展旅游宣传主题品牌口号、旅游形象标志征集启事,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 
  一、征集时间 
  自即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止,截稿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 

  二、作品要求 
  (一)鄂伦春自治旗形象宣传标志作品 
  1、作品应凸显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历史文化的丰富内涵,充分体现鄂伦春自治旗特色、时代特征。 
  2、标志要求简洁明快,色调和谐,鲜明生动,形神合一,富有艺术感染力。 
  3、须考虑标志和标志文字的综合应用,易于识别和制作,适合长期固定使用及印刷。 
  4、作者需提供A4纸格式彩色稿一式二份、A4纸打印的创意设计说明(300字左右)二份,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简述作品构思及象征意义。 
  (二) 鄂伦春自治旗形象宣传广告词 
  1、要求用简洁凝炼的文字,高度概括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历史、生态、地理特征等各方面风貌、魅力,具有独创性、前瞻性、通俗性,特色突出,意境高远,琅琅上口,易于记忆,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要适宜在不同媒体传播,包括电视、报纸、网络、户外广告、短信等。 
  3、文字不超过20个字。 
  (三) 应征作品为作者自创、未公开发表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果应征作品发生侵权纠纷,由作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取消参选资格。 
  (四)请作者务必在作品的右下角标明作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奖项设置 
  1.入围奖:形象宣传标志和广告词各3名,奖金200元; 
  2.采用奖:形象宣传标志和广告词各1名,奖金各1000元人民币; 
  3.如所有作品不能满足要求,采用奖奖项可以空缺。 

  四、提交方式 
  应征作品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交:邮寄、电子邮箱、直接报送。 
  地址:鄂伦春自治旗旅游局,邮政编码:165450,信封上标明“鄂伦春自治旗形象标志征集”或“鄂伦春自治旗形象宣传广告词征集”字样,联系电话:0470-5622450、0470-5622511,传真:0470-5622623,联系人:郭越、阿荣。电子邮箱:hly2623@163.com。 
  五、相关说明 
  (一)本次大赛所有投稿者均被视为认可本公告内容。 
  (二)本次大赛不收取报名费,来稿一律不予退稿。 
  (三)所有来稿请写明投稿人身份说明(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因投稿人身份不明而产生的纠纷由投稿人自负。 
  (四)投稿人须保证投稿无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否则后果由投稿人自负,征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投稿作品中如有雷同,则以征集单位最先获稿为准。 
  (六)所有获奖作品,其作者自投稿行为发生之日起,即被视为承诺其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征集单位所有。 
  (七)应征作品一经采用,著作权均归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所有。鄂伦春自治旗党政机关拥有采用作品的使用权,并不再另行付任何费用。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使用或转让给第三方。 
  (八)详细信息可登陆鄂伦春政务网(www.elc.gov.cn)或拨打旗旅游局电话(0470—5622511、0470—5622450)咨询。 
  (九)本活动最终解释权为鄂伦春族自治旗旅游局。 
 
  鄂伦春族自治旗旅游局 
  20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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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开发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文化、鲜卑历史、森林生态、军事文化、地质奇观等旅游资源,全面准确、生动地塑造鄂伦春自治旗的整体旅游形象,进一步提升鄂伦春自治旗旅游知名度,促进自治旗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旗旅游局从即日起组织开展旅游宣传主题品牌口号、旅游形象标志征集启事,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 
  一、征集时间 
  自即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止,截稿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 

  二、作品要求 
  (一)鄂伦春自治旗形象宣传标志作品 
  1、作品应凸显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历史文化的丰富内涵,充分体现鄂伦春自治旗特色、时代特征。 
  2、标志要求简洁明快,色调和谐,鲜明生动,形神合一,富有艺术感染力。 
  3、须考虑标志和标志文字的综合应用,易于识别和制作,适合长期固定使用及印刷。 
  4、作者需提供A4纸格式彩色稿一式二份、A4纸打印的创意设计说明(300字左右)二份,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简述作品构思及象征意义。 
  (二) 鄂伦春自治旗形象宣传广告词 
  1、要求用简洁凝炼的文字,高度概括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历史、生态、地理特征等各方面风貌、魅力,具有独创性、前瞻性、通俗性,特色突出,意境高远,琅琅上口,易于记忆,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要适宜在不同媒体传播,包括电视、报纸、网络、户外广告、短信等。 
  3、文字不超过20个字。 
  (三) 应征作品为作者自创、未公开发表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果应征作品发生侵权纠纷,由作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取消参选资格。 
  (四)请作者务必在作品的右下角标明作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奖项设置 
  1.入围奖:形象宣传标志和广告词各3名,奖金200元; 
  2.采用奖:形象宣传标志和广告词各1名,奖金各1000元人民币; 
  3.如所有作品不能满足要求,采用奖奖项可以空缺。 

  四、提交方式 
  应征作品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交:邮寄、电子邮箱、直接报送。 
  地址:鄂伦春自治旗旅游局,邮政编码:165450,信封上标明“鄂伦春自治旗形象标志征集”或“鄂伦春自治旗形象宣传广告词征集”字样,联系电话:0470-5622450、0470-5622511,传真:0470-5622623,联系人:郭越、阿荣。电子邮箱:hly2623@163.com。 
  五、相关说明 
  (一)本次大赛所有投稿者均被视为认可本公告内容。 
  (二)本次大赛不收取报名费,来稿一律不予退稿。 
  (三)所有来稿请写明投稿人身份说明(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因投稿人身份不明而产生的纠纷由投稿人自负。 
  (四)投稿人须保证投稿无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否则后果由投稿人自负,征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投稿作品中如有雷同,则以征集单位最先获稿为准。 
  (六)所有获奖作品,其作者自投稿行为发生之日起,即被视为承诺其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征集单位所有。 
  (七)应征作品一经采用,著作权均归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所有。鄂伦春自治旗党政机关拥有采用作品的使用权,并不再另行付任何费用。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使用或转让给第三方。 
  (八)详细信息可登陆鄂伦春政务网(www.elc.gov.cn)或拨打旗旅游局电话(0470—5622511、0470—5622450)咨询。 
  (九)本活动最终解释权为鄂伦春族自治旗旅游局。 
 
  鄂伦春族自治旗旅游局 
  2008年9月10日
 鄂伦春自治旗征集旅游宣传主题品牌口号和形象标志

奖项设置:0

截稿时间:2008-10-20

更新时间:2022-01-05 07:13:4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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