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标识(LOGO)征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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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设计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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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03 11: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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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赛简介
  为推动我市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宣传普及儿童友好理念,进一步提升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的知晓度、参与度和影响力,塑造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统一且具有鲜明特色的城市品牌传播形象,现特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评选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形象标识(LOGO)。
  征集内容
  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标识LOGO
  征集对象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
  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广元市妇女联合会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明办、市文联、广元日报社、广元广播电视台、市美术家协会、市广告协会、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标识(LOGO)作品要求
  (一)主题鲜明——应征作品要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和以红色基因立德树人、用蜀道精神培根铸魂的核心建设任务,构思新颖、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寓意深刻,既要突出儿童元素,又能体现广元市“剑门蜀道女皇故里红色热土康养胜地”的城市名片。
  (二)艺术表现力强——应征作品设计要简洁而有创意、色彩明快、和谐生动,具有时尚性、活泼性和童趣性,图案和色彩搭配符合儿童视角和大众审美。
  (三)易于传播应用——应征作品要易于识别记忆和推广宣传,辨识度高、应用性强,适于各类平台场所广泛传播,便于印刷和运用各种工艺生产制作。
  (四)体现原创性——应征作品须为原创作品,此前未以任何形式进行发表,未进行过注册,未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由参评者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投稿要求
  (一)参选作品应为彩色效果图,分辨率不小于300dpi,存储格式为JPG/PNG/JPEG,作品规格为A4幅面。如以图像制作软件制作,色彩模式设置为RGB,同时提交Photoshop/AI/CorelDRAW等设计文件,作者需留存源文件,作品入选后提供矢量图形源文件及所用字体(如AI、PSD、CDR格式文件)。
  (二)应征者在提交标识(LOGO)设计方案或口号作品时,需同时填写、提交《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标识(LOGO)作品征集登记表》(见附件),参选作品需附有对图形标识和字体的创意文字说明(200字左右),如设计的图样、技术说明和设计理念说明。
  提交方式:
  1.应征者需将应征材料(报名表、作品及相关说明等)发送至主办方指定邮箱:542544143@qq.com,联系人:李鹏程0839—3090907。
  2.邮件标题:广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征集标识(LOGO)+作者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电话。
  3.提交材料:作品+作品征集登记表(见附件),均为电子版。
  (三)应征者为机构时,报名表须由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为集体创作者时,报名表须由所有创作者共同签署。如投递多个作品,按照“一作品一投递”原则,每个作品都需递交作品征集登记表(见附件)。
  评奖应用及奖励办法
  (一)评审委员会由主办方、相关领域专家及儿童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将对报名作品进行初步筛选,对入围作品开展线上投票,综合线上线下评选情况确定获奖作品。评审结果将在相关官方媒体公布。
  (二)获奖者将获得相应的获奖证书和奖励。优秀作品将有机会在广元市推进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过程中得到推广展示。
  (四)形象标识(LOGO)
  优胜奖1名,奖金5000元;
  入围奖5名,奖金500元/名。
  评审遵循“宁缺毋滥”原则,如无佳作部分奖项可空缺。
  其他说明
  (一)应征作品必须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应征作品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应征作品不得对他人的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特殊标志和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文本等构成侵权,如涉及抄袭、借用等侵权行为均由作者独立承担一切后果。
  (二)所有入围作品的知识产权全部归主办方所有,作品一经采用,设计者不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主办方享有永久免费使用采用作品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及衍生产品制作的权利,并有权对其进行加工修改和再创作,署名权由作者享有。
  (三)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标识(LOGO)征集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重复申报和评选。参与本次应征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应征者自行承担。
  (四)所有应征作品无论入选与否均不予退还,请作者自留底稿。参加本次征集活动者被视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公告各项条款的规定。
  (五)本公告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附件:
  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标识(LOGO)作品登记表
详情请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xWuparmSDV23N41-Pc5K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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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我市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宣传普及儿童友好理念,进一步提升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的知晓度、参与度和影响力,塑造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统一且具有鲜明特色的城市品牌传播形象,现特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评选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形象标识(LOGO)。
  征集内容
  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标识LOGO
  征集对象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
  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广元市妇女联合会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明办、市文联、广元日报社、广元广播电视台、市美术家协会、市广告协会、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标识(LOGO)作品要求
  (一)主题鲜明——应征作品要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和以红色基因立德树人、用蜀道精神培根铸魂的核心建设任务,构思新颖、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寓意深刻,既要突出儿童元素,又能体现广元市“剑门蜀道女皇故里红色热土康养胜地”的城市名片。
  (二)艺术表现力强——应征作品设计要简洁而有创意、色彩明快、和谐生动,具有时尚性、活泼性和童趣性,图案和色彩搭配符合儿童视角和大众审美。
  (三)易于传播应用——应征作品要易于识别记忆和推广宣传,辨识度高、应用性强,适于各类平台场所广泛传播,便于印刷和运用各种工艺生产制作。
  (四)体现原创性——应征作品须为原创作品,此前未以任何形式进行发表,未进行过注册,未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由参评者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投稿要求
  (一)参选作品应为彩色效果图,分辨率不小于300dpi,存储格式为JPG/PNG/JPEG,作品规格为A4幅面。如以图像制作软件制作,色彩模式设置为RGB,同时提交Photoshop/AI/CorelDRAW等设计文件,作者需留存源文件,作品入选后提供矢量图形源文件及所用字体(如AI、PSD、CDR格式文件)。
  (二)应征者在提交标识(LOGO)设计方案或口号作品时,需同时填写、提交《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标识(LOGO)作品征集登记表》(见附件),参选作品需附有对图形标识和字体的创意文字说明(200字左右),如设计的图样、技术说明和设计理念说明。
  提交方式:
  1.应征者需将应征材料(报名表、作品及相关说明等)发送至主办方指定邮箱:542544143@qq.com,联系人:李鹏程0839—3090907。
  2.邮件标题:广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征集标识(LOGO)+作者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电话。
  3.提交材料:作品+作品征集登记表(见附件),均为电子版。
  (三)应征者为机构时,报名表须由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为集体创作者时,报名表须由所有创作者共同签署。如投递多个作品,按照“一作品一投递”原则,每个作品都需递交作品征集登记表(见附件)。
  评奖应用及奖励办法
  (一)评审委员会由主办方、相关领域专家及儿童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将对报名作品进行初步筛选,对入围作品开展线上投票,综合线上线下评选情况确定获奖作品。评审结果将在相关官方媒体公布。
  (二)获奖者将获得相应的获奖证书和奖励。优秀作品将有机会在广元市推进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过程中得到推广展示。
  (四)形象标识(LOGO)
  优胜奖1名,奖金5000元;
  入围奖5名,奖金500元/名。
  评审遵循“宁缺毋滥”原则,如无佳作部分奖项可空缺。
  其他说明
  (一)应征作品必须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应征作品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应征作品不得对他人的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特殊标志和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文本等构成侵权,如涉及抄袭、借用等侵权行为均由作者独立承担一切后果。
  (二)所有入围作品的知识产权全部归主办方所有,作品一经采用,设计者不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主办方享有永久免费使用采用作品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及衍生产品制作的权利,并有权对其进行加工修改和再创作,署名权由作者享有。
  (三)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标识(LOGO)征集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重复申报和评选。参与本次应征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应征者自行承担。
  (四)所有应征作品无论入选与否均不予退还,请作者自留底稿。参加本次征集活动者被视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公告各项条款的规定。
  (五)本公告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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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标识(LOGO)作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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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设置:5000

截稿时间:2023-08-30

更新时间:2023-11-03 11: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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