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词作品重金征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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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1-07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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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赛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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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词作品重金征集活动

江苏作为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自然禀赋的文化大省,是享誉世界的中国民歌《茉莉花》的故乡,这是一片孕育蓬勃生机、焕发无限精彩的热土。
“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词作品(以下统称为“歌词作品”)应当是代表江苏主流文化取向的作品,是向全世界展现江苏形象的窗口,是能够为全世界所接受的音乐作品,也是让全国人民值得骄傲的作品。
为使“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词作品征集活动能够汇集音乐制作机构、音乐院校、音乐团体、各界文艺单位、专业词曲作者、音乐家及全国普通民众的智慧和灵感,体现中华民族的创造力,江苏省文化厅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歌词作品(以下统称为“征集活动”)。
本次征集活动的目的,是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申报,通过音乐作品凝聚人心,传播江苏精神、激发人民群众热情。
为创作优秀的、符合时代特色的反映“精彩江苏”的作品,江苏省文化厅衷心欢迎和邀请有志于参与歌词创作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为“应征人”)参与本次征集活动,为精彩江苏贡献一份智慧。
               第二部分  应征人须知
2.1  总则
2.1.1 本次征集活动的目的是,邀请社会各界对歌词作品征集感兴趣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应征人,根据本征集办法的要求向江苏省文化厅提交符合要求的歌词作品(以下统称为“应征作品”)。
2.1.2 江苏省文化厅将从应征作品中选出最符合“精彩江苏”特点的歌词作品。
江苏省文化厅有权结合所有应征作品中的创意形成最终的音乐作品,并有权最终决定音乐制作团队的人员组成。
2.1.3 江苏省文化厅定向邀请一些符合本次征集活动要求的应征人参与本次征集活动。
2.2  征集对象
所有接收到《“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词作品征集办法》的自然人均可参加应征。
2.3  征集内容及要求
2.3.1 征集内容
以“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为主题的歌词作品,歌曲名称不限。
2.3.2征集要求
“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词作品应主题突出、内涵丰富,充分体现江苏大地的风格、风采、风貌,促进世界对江苏的了解。
歌词作品的艺术表现形式应雅俗共赏,具有歌唱性,适合于民族唱法男女声二重唱的形式演唱,使“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音乐作品成为弘扬江苏精神,传播江苏文化和传达“精彩江苏”理念的载体。
(a) 每个参赛人可提交多份参赛作品。江苏省文化厅将根据评委会的评判最终确定候选作品,并最终确定“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曲的歌词作品。
(b) 参赛作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歌词创意说明。
(2)完整歌词作品。
2.4  征集活动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2.4.1  江苏省于2016年9月5日发出本征集办法。
2.4.2  应征人应根据本征集办法的要求制作应征作品,并于北京时间2016年11月4日(以下统称“递交应征作品截止时间”)前将应征作品通过邮递和电子信箱两种方式发送应征材料。
电子信箱投递,包括两部分:歌词作品、应征人填写表格。
电子信箱:jingcaijiangsu@bjsmile.cn
邮寄投递,包括歌词作品、应征人填写表格、知识产权转让承诺函、应征人致函四部分。
信箱的方式送至下述地址:
提交(邮递)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E座
邮政编码:100012
收件人: 应熠辰
咨询电话:010-85515197-821
2.4.3  江苏省文化厅在收到应征人提交的应征作品后,将对应征作品进行形式审核。任何不符合本征集办法形式要求的应征作品,均将被视为无效文件,但不退回应征人。对应征作品的具体形式要求详见本征集办法第2.7条。
2.4.4  江苏省文化厅将成立评选委员会并对所有通过形式审查的应征作品进行评选,选出16首歌词作品。
2.4.5  除本征集办法规定的法律文件以外,应征人还应尊重江苏省文化厅的指导并就可能的后续合作事宜,在本次征集活动的进行和后续过程中就有关条件签署相关协议。
2.5 对应征人的要求
2.5.1  应征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本次征集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江苏省文化厅不对上述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2.5.2  应征人应在应征作品中选并得到江苏省文化厅的通知后30日内与江苏省文化厅签署下一步双方的合作条件和协议。如应征人未能就下一步的合作在收到中选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同江苏省文化厅签署协议,视为放弃与江苏省文化厅合作的权利,江苏省文化厅有权自行确定今后的合作对象和合作方式,并在获选的应征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2.5.3  应征人应当按照本征集办法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文化厅今后可能提出的要求,向江苏省文化厅提交资质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2.5.4  应征人应确认,江苏省文化厅有权无偿使用应征人提交的应征作品,以及应征人在征集活动中所提供的信息,但江苏省文化厅不会向除江苏省文化厅及其指定的创意团队和制作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信息。
2.5.6  如应征人拒绝填写(签署)或不真实填写(签署)参选表格及授权书、应征人致函和知识产权转让承诺函等法律文件,将被视作相关应征作品未正式提交。
2.6  对征集办法的说明
2.6.1  本征集办法只有中文一种文本。
2.6.2  本征集办法的相关组成文件应被认为是相互说明的。如上述文件彼此之间出现矛盾或歧义,江苏省文化厅有权发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指示或澄清来解决此矛盾或歧义。
2.6.3  征集办法的更改或撤回
    (a) 至递交应征作品截止时间的10日前,无论出于何等原因,江苏省文化厅均可自行对本征集办法进行更改或撤回。江苏省文化厅将不会因此对应征人承担任何责任。
    (b) 江苏省文化厅将通过公开信息的方式公布对本征集办法的更改。上述信息应作为应征人编制应征作品的依据。
    (c) 江苏省文化厅可以通过公开方式对本征集办法进行撤回。
2.6.4  征集办法、应征作品的时间
本征集办法及其全部附件、应征作品及相关文件中所提及的天数均为日历日,所提及的所有具体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7  应征作品的编制要求
2.7.1  应征作品的语言
    应征人应以中文编制应征作品。如与应征人有关的资质文件或证明类文件的原件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则应以该原件中使用的语言为准,但应征人应就此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2.7.2  应征作品的构成
应征作品应由下列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资质文件与法律文件》和《第二部分应征作品》。
其中《第一部分资质文件与法律文件》包括:应征人一般信息、资质文件及相关说明、相关法律文件、相关经历和证明者、以往活动或成果的案例说明、以及支持材料。
《第二部分应征作品》包括:完整的应征歌词作品、应征歌词作品说明。
2.7.3  应征人应保证在递交应征作品截止时间后180日内(以下统称“应征作品有效期”)保持应征作品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应征人在应征作品截止时间后邮递出的应征作品将不被接受。江苏省文化厅将从北京时间2016年11月17日开始对所有的应征作品进行形式审查。
2.8   应征作品的撤回
(a) 已递交应征作品的应征人在递交应征作品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其应征作品,但必须以应征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通知江苏省文化厅。
(b) 递交应征作品的时间截止后,应征人不得更改或撤回应征作品。
2.9  应征作品的评定
2.9.1  江苏省文化厅将按本征集办法的要求对应征作品的形式进行审查。
任何未按照本征集办法要求的形式提交的应征作品,均为无效提交。
所有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征作品,将不再退回应征人。
2.9.2  应征人应按照江苏省文化厅的要求同江苏省文化厅讨论后续合作,并进一步签署相关后续的法律文件。如双方决定共同进行下一步合作,应征人应就应征作品与江苏省文化厅一同进行相关的调整。
2.10  江苏省文化厅保留的权利
2.10.1  按本征集办法规定,江苏省文化厅有权对本征集办法进行撤回、更改。
2.10.2  江苏省文化厅有权推迟或更改本次征集活动的时间安排。
2.10.3  江苏省文化厅有权于确定中选应征作品之前的任何时间,拒绝任何或全部应征作品或宣布征集活动程序无效等,并且江苏省文化厅不承担任何责任。
2.10.4  江苏省文化厅保留对本征集活动的解释权。
2.10.5  江苏省文化厅有权从应征作品中选出一个或者数个符合“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的歌词作品。
2.10.6  本征集办法和应征作品中规定的江苏省文化厅的其他权利。
2.11 适用法律
本次征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2 保密及宣传限制
无论应征人提交的应征作品是否最终中选,应征人应在2017年9月5日前对因参与本次征集活动所提交的与应征作品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资料或信息。应征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对是否响应本征集办法及是否参加本次征集活动进行商业性宣传,或者暗示与江苏省文化厅存在任何关联。
第三部分  应征资质与应征作品
应征作品由下列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资质文件与法律文件》和《第二部分应征作品》。
3.1  第一部分  资质文件与法律文件
3.1.1  应征人一般信息。
3.1.2  资质文件及相关说明。
3.1.3  相关法律文件。
3.1.4  相关经历和证明者、以往活动或成果的案例说明。
3.1.5  支持材料。
3.2  第二部分 应征作品
3.2.1  应征人应当按照本征集办法的要求编制应征作品。对于下述任何内容的缺失或遗漏,均有可能被认为是应征人未按照要求应征而被认定应征作品无效。江苏省文化厅可以向应征人提出后续要求,完成相关的后续工作和程序,但后续要求并非江苏省文化厅的义务。
3.2.2  应征人必须提交一份应征作品正本及一份副本。应征作品及其支持材料恕不退还。
3.2.3  应征作品应由如下内容并且按照本排列顺序组成:完整的应征歌词作品创意说明、完整歌词作品(A4黑白纸张打印)等。
第四部分  奖励办法
4.1  入选名额和奖金分配
一等奖 1 名,每名奖金计人民币40000元整。
二等奖 2 名,每名奖金计人民币20000元整。
三等奖 3 名,每名奖金计人民币 5000 元整。
优秀奖10名,每名奖金计人民币 3000 元整。
4.2    纳税
所有获奖作者的奖金,将由江苏省文化厅按相关法律扣除个人所得税。
第五部分  相关法律文件
5.1  法律文件
应征人应按照本征集办法的要求,填写相关法律文件,并作为应征作品的第一部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向江苏省文化厅提交。具体法律文件包括:应征人致函和知识产权转让承诺函。
5.2  法律文件的追加
江苏省文化厅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追加相应的法律文件。
                                                        江苏省文化厅
                                                        2016年9月9日

详情请点击:http://www.jscnt.gov.cn/whzx/tzgg/201609/t20160909_42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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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词作品重金征集活动

江苏作为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自然禀赋的文化大省,是享誉世界的中国民歌《茉莉花》的故乡,这是一片孕育蓬勃生机、焕发无限精彩的热土。
“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词作品(以下统称为“歌词作品”)应当是代表江苏主流文化取向的作品,是向全世界展现江苏形象的窗口,是能够为全世界所接受的音乐作品,也是让全国人民值得骄傲的作品。
为使“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词作品征集活动能够汇集音乐制作机构、音乐院校、音乐团体、各界文艺单位、专业词曲作者、音乐家及全国普通民众的智慧和灵感,体现中华民族的创造力,江苏省文化厅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歌词作品(以下统称为“征集活动”)。
本次征集活动的目的,是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申报,通过音乐作品凝聚人心,传播江苏精神、激发人民群众热情。
为创作优秀的、符合时代特色的反映“精彩江苏”的作品,江苏省文化厅衷心欢迎和邀请有志于参与歌词创作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为“应征人”)参与本次征集活动,为精彩江苏贡献一份智慧。
               第二部分  应征人须知
2.1  总则
2.1.1 本次征集活动的目的是,邀请社会各界对歌词作品征集感兴趣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应征人,根据本征集办法的要求向江苏省文化厅提交符合要求的歌词作品(以下统称为“应征作品”)。
2.1.2 江苏省文化厅将从应征作品中选出最符合“精彩江苏”特点的歌词作品。
江苏省文化厅有权结合所有应征作品中的创意形成最终的音乐作品,并有权最终决定音乐制作团队的人员组成。
2.1.3 江苏省文化厅定向邀请一些符合本次征集活动要求的应征人参与本次征集活动。
2.2  征集对象
所有接收到《“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词作品征集办法》的自然人均可参加应征。
2.3  征集内容及要求
2.3.1 征集内容
以“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为主题的歌词作品,歌曲名称不限。
2.3.2征集要求
“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词作品应主题突出、内涵丰富,充分体现江苏大地的风格、风采、风貌,促进世界对江苏的了解。
歌词作品的艺术表现形式应雅俗共赏,具有歌唱性,适合于民族唱法男女声二重唱的形式演唱,使“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音乐作品成为弘扬江苏精神,传播江苏文化和传达“精彩江苏”理念的载体。
(a) 每个参赛人可提交多份参赛作品。江苏省文化厅将根据评委会的评判最终确定候选作品,并最终确定“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歌曲的歌词作品。
(b) 参赛作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歌词创意说明。
(2)完整歌词作品。
2.4  征集活动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2.4.1  江苏省于2016年9月5日发出本征集办法。
2.4.2  应征人应根据本征集办法的要求制作应征作品,并于北京时间2016年11月4日(以下统称“递交应征作品截止时间”)前将应征作品通过邮递和电子信箱两种方式发送应征材料。
电子信箱投递,包括两部分:歌词作品、应征人填写表格。
电子信箱:jingcaijiangsu@bjsmile.cn
邮寄投递,包括歌词作品、应征人填写表格、知识产权转让承诺函、应征人致函四部分。
信箱的方式送至下述地址:
提交(邮递)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E座
邮政编码:100012
收件人: 应熠辰
咨询电话:010-85515197-821
2.4.3  江苏省文化厅在收到应征人提交的应征作品后,将对应征作品进行形式审核。任何不符合本征集办法形式要求的应征作品,均将被视为无效文件,但不退回应征人。对应征作品的具体形式要求详见本征集办法第2.7条。
2.4.4  江苏省文化厅将成立评选委员会并对所有通过形式审查的应征作品进行评选,选出16首歌词作品。
2.4.5  除本征集办法规定的法律文件以外,应征人还应尊重江苏省文化厅的指导并就可能的后续合作事宜,在本次征集活动的进行和后续过程中就有关条件签署相关协议。
2.5 对应征人的要求
2.5.1  应征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本次征集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江苏省文化厅不对上述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2.5.2  应征人应在应征作品中选并得到江苏省文化厅的通知后30日内与江苏省文化厅签署下一步双方的合作条件和协议。如应征人未能就下一步的合作在收到中选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同江苏省文化厅签署协议,视为放弃与江苏省文化厅合作的权利,江苏省文化厅有权自行确定今后的合作对象和合作方式,并在获选的应征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2.5.3  应征人应当按照本征集办法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文化厅今后可能提出的要求,向江苏省文化厅提交资质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2.5.4  应征人应确认,江苏省文化厅有权无偿使用应征人提交的应征作品,以及应征人在征集活动中所提供的信息,但江苏省文化厅不会向除江苏省文化厅及其指定的创意团队和制作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信息。
2.5.6  如应征人拒绝填写(签署)或不真实填写(签署)参选表格及授权书、应征人致函和知识产权转让承诺函等法律文件,将被视作相关应征作品未正式提交。
2.6  对征集办法的说明
2.6.1  本征集办法只有中文一种文本。
2.6.2  本征集办法的相关组成文件应被认为是相互说明的。如上述文件彼此之间出现矛盾或歧义,江苏省文化厅有权发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指示或澄清来解决此矛盾或歧义。
2.6.3  征集办法的更改或撤回
    (a) 至递交应征作品截止时间的10日前,无论出于何等原因,江苏省文化厅均可自行对本征集办法进行更改或撤回。江苏省文化厅将不会因此对应征人承担任何责任。
    (b) 江苏省文化厅将通过公开信息的方式公布对本征集办法的更改。上述信息应作为应征人编制应征作品的依据。
    (c) 江苏省文化厅可以通过公开方式对本征集办法进行撤回。
2.6.4  征集办法、应征作品的时间
本征集办法及其全部附件、应征作品及相关文件中所提及的天数均为日历日,所提及的所有具体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7  应征作品的编制要求
2.7.1  应征作品的语言
    应征人应以中文编制应征作品。如与应征人有关的资质文件或证明类文件的原件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则应以该原件中使用的语言为准,但应征人应就此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2.7.2  应征作品的构成
应征作品应由下列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资质文件与法律文件》和《第二部分应征作品》。
其中《第一部分资质文件与法律文件》包括:应征人一般信息、资质文件及相关说明、相关法律文件、相关经历和证明者、以往活动或成果的案例说明、以及支持材料。
《第二部分应征作品》包括:完整的应征歌词作品、应征歌词作品说明。
2.7.3  应征人应保证在递交应征作品截止时间后180日内(以下统称“应征作品有效期”)保持应征作品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应征人在应征作品截止时间后邮递出的应征作品将不被接受。江苏省文化厅将从北京时间2016年11月17日开始对所有的应征作品进行形式审查。
2.8   应征作品的撤回
(a) 已递交应征作品的应征人在递交应征作品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其应征作品,但必须以应征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通知江苏省文化厅。
(b) 递交应征作品的时间截止后,应征人不得更改或撤回应征作品。
2.9  应征作品的评定
2.9.1  江苏省文化厅将按本征集办法的要求对应征作品的形式进行审查。
任何未按照本征集办法要求的形式提交的应征作品,均为无效提交。
所有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征作品,将不再退回应征人。
2.9.2  应征人应按照江苏省文化厅的要求同江苏省文化厅讨论后续合作,并进一步签署相关后续的法律文件。如双方决定共同进行下一步合作,应征人应就应征作品与江苏省文化厅一同进行相关的调整。
2.10  江苏省文化厅保留的权利
2.10.1  按本征集办法规定,江苏省文化厅有权对本征集办法进行撤回、更改。
2.10.2  江苏省文化厅有权推迟或更改本次征集活动的时间安排。
2.10.3  江苏省文化厅有权于确定中选应征作品之前的任何时间,拒绝任何或全部应征作品或宣布征集活动程序无效等,并且江苏省文化厅不承担任何责任。
2.10.4  江苏省文化厅保留对本征集活动的解释权。
2.10.5  江苏省文化厅有权从应征作品中选出一个或者数个符合“歌唱江苏 传播精彩”的歌词作品。
2.10.6  本征集办法和应征作品中规定的江苏省文化厅的其他权利。
2.11 适用法律
本次征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2 保密及宣传限制
无论应征人提交的应征作品是否最终中选,应征人应在2017年9月5日前对因参与本次征集活动所提交的与应征作品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资料或信息。应征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对是否响应本征集办法及是否参加本次征集活动进行商业性宣传,或者暗示与江苏省文化厅存在任何关联。
第三部分  应征资质与应征作品
应征作品由下列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资质文件与法律文件》和《第二部分应征作品》。
3.1  第一部分  资质文件与法律文件
3.1.1  应征人一般信息。
3.1.2  资质文件及相关说明。
3.1.3  相关法律文件。
3.1.4  相关经历和证明者、以往活动或成果的案例说明。
3.1.5  支持材料。
3.2  第二部分 应征作品
3.2.1  应征人应当按照本征集办法的要求编制应征作品。对于下述任何内容的缺失或遗漏,均有可能被认为是应征人未按照要求应征而被认定应征作品无效。江苏省文化厅可以向应征人提出后续要求,完成相关的后续工作和程序,但后续要求并非江苏省文化厅的义务。
3.2.2  应征人必须提交一份应征作品正本及一份副本。应征作品及其支持材料恕不退还。
3.2.3  应征作品应由如下内容并且按照本排列顺序组成:完整的应征歌词作品创意说明、完整歌词作品(A4黑白纸张打印)等。
第四部分  奖励办法
4.1  入选名额和奖金分配
一等奖 1 名,每名奖金计人民币40000元整。
二等奖 2 名,每名奖金计人民币20000元整。
三等奖 3 名,每名奖金计人民币 5000 元整。
优秀奖10名,每名奖金计人民币 3000 元整。
4.2    纳税
所有获奖作者的奖金,将由江苏省文化厅按相关法律扣除个人所得税。
第五部分  相关法律文件
5.1  法律文件
应征人应按照本征集办法的要求,填写相关法律文件,并作为应征作品的第一部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向江苏省文化厅提交。具体法律文件包括:应征人致函和知识产权转让承诺函。
5.2  法律文件的追加
江苏省文化厅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追加相应的法律文件。
                                                        江苏省文化厅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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