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鳌鹿业集团征集产品商标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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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4-21 1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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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赛简介
 
关于东鳌鹿业集团征集产品商标名的通知
 
吉林省东鳌鹿业集团是集梅花鹿科研、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的集团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主要针对中国梅花鹿产业进行研究,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现已申请专利8项,发展方向:近二年将已鹿食品生产开发为主,三年到十年将已功能性保健食品为主,十年后将开发出医药产品。企业将生产高质量的以鹿业主要原料的食品和保健食品,为人类的健康保驾护航。
现面向社会征集鹿胎口服液、鹿茸酒、鹿骨片、鹿茸片(胶囊)四款产品的商标名。
征集内容:产品商标名
征集时间:2015年10月16日—31日
征集要求:
1、原创的,可注册的有效商标;
2、产品名为四字以内中文,可取中、英文谐音;
3、名字要独特、大气、创新、琅琅上口,便于记忆,具有前瞻性和时代感;
4、相关产品取名规定,请参照附件“保健食品取名规定和取名指南”。
投稿方式:
请将作品发送至邮箱:dalyjt@163.com ,名字一经选用,将奖励该作者500元/件,四件产品商标名,共2000元。
知识产权说明:
1、产品商标名应为原创,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由投稿者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2、产品商标名一经选用,我方支付中标者其费,即拥有该产品商标名的使用权和发布权等,有权对产品商标名进行修改,组合和应用;投稿者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该产品商标名;
联系人:姚刚      联系电话:13514300696    0431-84283328
 吉林省东鳌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6日 
详情见官网:http://www.dadeer.com/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取名规定和取名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保证保健食品取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保健食品取名规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取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保健食品取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取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取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取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 ”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字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字,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取名。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 ”;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字,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字取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字音、形相似的名字。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字。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字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字作为通用名。
  (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取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字,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取名或擅自简写取名。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取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取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取名。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取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取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取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健食品取名指南
  为指导保健食品取名,根据《保健食品取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字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保健食品名字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字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字等。
  (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取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字进行描述。
  三、以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原料取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数字,如可使用维生素 、辅酶 等取名。
  四、以产品原料取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字,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取名为XX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取名为XX牌花旗参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参含片与药品通用名同名,可取名为XX牌西洋参保健含片。
  五、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取名或擅自简写取名,可按国家规定的简写名字取名。
  六、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取名,功效成分与原料名相同的除外。
  七、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含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的,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取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取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取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
  八、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如申报A牌钙片,不得申报B牌钙片或钙片。通用名和属性名相同、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同一申请人申报的适宜人群分别为儿童和中老年人的XX牌钙片,可取名为:XX牌钙片(儿童型)和XX牌钙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与特定人群相关的XX牌钙片(有糖型)和XX牌钙片(无糖型)取名。
  九、本指南是对保健食品名字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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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鳌鹿业集团是集梅花鹿科研、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的集团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主要针对中国梅花鹿产业进行研究,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现已申请专利8项,发展方向:近二年将已鹿食品生产开发为主,三年到十年将已功能性保健食品为主,十年后将开发出医药产品。企业将生产高质量的以鹿业主要原料的食品和保健食品,为人类的健康保驾护航。
现面向社会征集鹿胎口服液、鹿茸酒、鹿骨片、鹿茸片(胶囊)四款产品的商标名。
征集内容:产品商标名
征集时间:2015年10月16日—31日
征集要求:
1、原创的,可注册的有效商标;
2、产品名为四字以内中文,可取中、英文谐音;
3、名字要独特、大气、创新、琅琅上口,便于记忆,具有前瞻性和时代感;
4、相关产品取名规定,请参照附件“保健食品取名规定和取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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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作品发送至邮箱:dalyjt@163.com ,名字一经选用,将奖励该作者500元/件,四件产品商标名,共2000元。
知识产权说明:
1、产品商标名应为原创,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由投稿者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2、产品商标名一经选用,我方支付中标者其费,即拥有该产品商标名的使用权和发布权等,有权对产品商标名进行修改,组合和应用;投稿者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该产品商标名;
联系人:姚刚      联系电话:13514300696    0431-8428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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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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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取名规定和取名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保证保健食品取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保健食品取名规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取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保健食品取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取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取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取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 ”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字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字,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取名。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 ”;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字,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字取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字音、形相似的名字。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字。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字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字作为通用名。
  (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取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字,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取名或擅自简写取名。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取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取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取名。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取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取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取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健食品取名指南
  为指导保健食品取名,根据《保健食品取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字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保健食品名字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字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字等。
  (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取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字进行描述。
  三、以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原料取名的,可使用字母或数字,如可使用维生素 、辅酶 等取名。
  四、以产品原料取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字,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取名为XX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取名为XX牌花旗参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参含片与药品通用名同名,可取名为XX牌西洋参保健含片。
  五、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部分原料取名或擅自简写取名,可按国家规定的简写名字取名。
  六、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取名,功效成分与原料名相同的除外。
  七、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含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的,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取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取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取名为XX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
  八、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如申报A牌钙片,不得申报B牌钙片或钙片。通用名和属性名相同、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同一申请人申报的适宜人群分别为儿童和中老年人的XX牌钙片,可取名为:XX牌钙片(儿童型)和XX牌钙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与特定人群相关的XX牌钙片(有糖型)和XX牌钙片(无糖型)取名。
  九、本指南是对保健食品名字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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